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与解释配套的《最髙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同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在很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只评估其经济价值,忽略其生态价值,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自然资源(森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低估了其破坏的生态价值,可能误导社会、政府和企业做出不利于生态环保的决策,不能有效阻止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如果考虑了生态的价值,进行生态价值评估,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正式生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四被告在武夷山脉闽江源头的山顶违法开矿,对周围林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
2015年5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南平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4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其中,3名被告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回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谢某不服该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认为我中心出具的《福建南平采石场生态修复初步费用估算报告》评估意见,合理确定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谢某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最高法不予支持。
审查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本案为第一个案例,同时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判决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2016年2月28日,由中国案例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制周末报社主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清华大学案例法研究中心举办的“2015(第五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专家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本案例位列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