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为开采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华岗村峰家里沟林地的白土,在没有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起自杨华岗村吴家庄林地下坡处,终至杨华岗村峰家里沟林地山头路段,采取碎石、平整、毁林垫渣等作业方式修路,在原有的一条小路基础上拓宽、取直,新修路基,导致岩石破碎,植被破坏,林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森林植被调解生态环境的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掌握这一案件线索后,迅速联系森林公安、林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为获取更加直观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该院在办案过程中首次运用无人机取证。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王某毁坏的6.02亩林地属于老河口北部防护林,其中属于国家公益林的面积4.08亩,对被告人王某毁坏防护林6.02亩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经该院委托北京中林资产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数额为5.03万元。王某毁坏的林地至今未补植修复,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调查报告》,估算完成6.02亩人工造林所需费用为1.1万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为实施采矿而修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达到5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在该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林地修复费用1.1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5.03万元、鉴定费3万元。
开庭前,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某,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使王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王某依法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并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保护环境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社会各成员应尽的责任义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林地补植恢复费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守护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