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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损害价值评估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为开采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杨华岗村峰家里沟林地的白土,在没有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起自杨华岗村吴家庄林地下坡处,终至杨华岗村峰家里沟林地山头路段,采取碎石、平整、毁林垫渣等作业方式修路,在原有的一条小路基础上拓宽、取直,新修路基,导致岩石破碎,植被破坏,林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对森林植被调解生态环境的功能造成较大的影响。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掌握这一案件线索后,迅速联系森林公安、林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为获取更加直观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该院在办案过程中首次运用无人机取证。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王某毁坏的6.02亩林地属于老河口北部防护林,其中属于国家公益林的面积4.08亩,对被告人王某毁坏防护林6.02亩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经该院委托北京中林资产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数额为5.03万元。王某毁坏的林地至今未补植修复,经老河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调查报告》,估算完成6.02亩人工造林所需费用为1.1万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为实施采矿而修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达到5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在该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林地修复费用1.1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5.03万元、鉴定费3万元。


开庭前,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某,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使王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王某依法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并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择期宣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保护环境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社会各成员应尽的责任义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林地补植恢复费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守护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新作为。